2005年11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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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民工的辛苦钱一分也不能少
朱来华

  本报讯 日前,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拖着疲惫的身子走进浙江临海市江南街道调委会办公室,称其妻子在帮人家打工时从3米高的地方坠下致残……申请予以调解。临海市司法局江南司法所所长、街道调委会副主任杨善义热情地接待了他,并经初步了解得知:2003年9月18日,浙江恒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建造工程,恒盛公司又将清工部分的工程转包给了他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雇用临海市汛桥镇寺前村36岁的女村民秦彩青为其工作。2004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秦彩青在执行雇主的施工任务时不慎从3米高的脚手架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并经法医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事发后,虽然恒盛公司垫付了秦彩青的全部医药费,然而因本案工程经过数次分包,涉及多个当事人,所以,在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方面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因此案涉及多个当事人,且赔偿数额又较大,不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就难以彻底解决。经认真排摸和分析,杨善义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涉及本案的多个当事人之间对责任由谁来承担存在着很大争议;二是由于受害人秦彩青提出的赔偿费数额较大,使承包方难以接受。
    找到“病根”后,调解人员马上通知几个当事人一同来到江南街道调委会,用事实和依据耐心地以法、理、情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并明确告诫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有数人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恒盛公司愿意先行支付各项赔偿款,且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即医药费10万元全部由恒盛公司支付;同时,恒盛公司另行支付秦彩青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16万元。